《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是社会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的统一原则和规则。该公约又译作《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起正式生效。到2007年11月30日为止,,LL1966有158个缔约国,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98.77%。最新的修正案为2003年修正案。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画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应保证对悬挂非本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不予优惠对待;即使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已经生效,任何船舶原以持有的《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在其失效前仍继续有效。
载重线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在各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
2)再根据本公约第32条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的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